110年度訴字第285號
上 訴 人 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
上訴人 永利聯
合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589,07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,81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