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號
原 告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聰
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
律師
謝秉儒律師
被 告 王玉娟
陳建豪
黃步垣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
鄭旭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5 萬7,628 元,
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5
日變更
訴之聲明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879 萬1,070 元【
計算式:公告現值14萬1,000 元/ ㎡×占用面積(50.99 +43.7
2 +38.56 )㎡=1,879 萬1,07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
7,440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 萬7,628 元,尚應繳納11
萬9,81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