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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託行銷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  告 華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婉婷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律師 被   告 媽祖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王蕙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行銷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有委託行銷合約書第10條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