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5號
原 告 華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鄞婉婷
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
律師
被 告 媽祖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訴訟代理人 王蕙忠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行銷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兩造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
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,有委託行銷合約書第10條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
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