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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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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505號
上  訴  人  李光輝 

被  上訴人 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王伯綸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6萬元,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,276元,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,5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12    月    21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  官  林玉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12    月    21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