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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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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  告 艾耐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青 被  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治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16 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, 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