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2號
原 告 艾耐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青
被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健治
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
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16
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
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
揆諸前開說明,
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湘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