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良琦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鐘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鐘子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65 萬元(本院卷第50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002元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其補正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