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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澤特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良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鐘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鐘子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65 萬元(本院卷第50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002元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其補正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