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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被  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上列被告與原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10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;如已指定言詞 辯論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。當事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,為同法第267條第1 項、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,業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送達起訴狀繕本,並通知被告應 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被告迄今遲 未提出答辯狀答辯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 ,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 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。如未遵期提出說明,依同條第2 項規定,被告不得再為主張,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 旨斟酌之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