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
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
法定
代理人 楊基榮
上列被告與原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
答
辯狀之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,如認有答辯必要,應於10日內提出答
辯狀於法院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;如已指定
言詞
辯論期日者,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。
當事人未依民事
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
聲
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,為同法第267條第1
項、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玉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,業
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送達
起訴狀繕本,並通知被告應
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被告
迄今遲
未提出答辯狀答辯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
,
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
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。如未遵期提出說明,依同條第2
項規定,被告不得再為主張,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
旨斟酌之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