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6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淑美
即 被 告
複代理人 邱云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
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
上開裁定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之
送達代收人陳明宗律師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佐。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