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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606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原  告  謝淑美 
上訴人 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即  被  告    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葉季展 
訴訟代理人  王俊翔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邱云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  由
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上開裁定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陳明宗律師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。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   法 官  辜  漢  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潘  盈  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