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
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勁翰
被 告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宏義
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
乃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
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
達,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文資料查詢
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(本院卷第38-46 頁),
是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凱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