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  告 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   告 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315 元,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,其逾期 今尚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83至9 1頁),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