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6號
原 告 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德
被 告 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達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
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
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315
元,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,
惟其逾期
迄今尚未補正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
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83至9
1頁),是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