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
原 告
適勤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志
被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
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
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
裁定意旨
參照)。
查原告係依南沙崙智慧畜牧管理系統建置服務合約書(下稱
系
爭合約)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且
兩造就系爭合約如有
訴訟之必要,業已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,有系爭合約之約定
可佐(見司促卷第24頁)。是
依首
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該管轄法院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