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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  告 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志 被  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 查原告係依南沙崙智慧畜牧管理系統建置服務合約書(下稱系 爭合約)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且兩造就系爭合約如有 訴訟之必要,業已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系爭合約之約定可佐(見司促卷第24頁)。是首 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。 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