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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  告 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寧軒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不服本院 民國109 年11月26日109 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,而於10 9 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,原告於109 年12月25日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被告於110 年1 月19日撤回刑事上訴,經本院刑事庭 於110 年2 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138 號裁定移送前來,因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,自無同條第2 項規定之 用,而應繳納裁判費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伍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琬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