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7號
原 告 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志臣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寧軒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被告因業務
侵占案件,不服本院
民國109 年11月26日109 年度審易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,而於10
9 年12月15日提起
上訴,原告於109 年12月25日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
嗣被告於110 年1 月19日撤回刑事上訴,經本院刑事庭
於110 年2 月26日依
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110
年度審附民字第138 號裁定移送前來,因刑事庭
非依刑事訴訟法
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
民事庭,自無同條第2 項規定之
適
用,而應繳納裁判費。準此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伍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琬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