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87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乙○○
被 告 華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被 告 丁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
之判決,經原告請求更正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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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第3頁第23、24行,「四、據上論結,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」 | 「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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