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972號
上 訴 人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2萬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