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999號
上 訴 人 張春桂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2,414元(計算式:〈77.41×10,400〉+〈8.98×7,500〉=872,414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