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簡銘鋒
居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 游秋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0樓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
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
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