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
上 訴 人 陳怡潔
鄭育人
張武雄
鄭勇一
許書涵
許書嫚
廖松輝
卓陳明
陳阿金
梁卓軒
邱俊碩
黃靜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409,009元(計算式:
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,300元×土地面積11,836.53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500/3582=10,409,009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3,16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