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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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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
原      告 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黃秀賢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楊嘉馹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陳桂蘭
            蔡淑靜
兼 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  粘銘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辯論
    理  由
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涉及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,應以監察人為原告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是其法定代理人尚待補正,本院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112年2月3日上午9時1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  劉逸成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書記官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