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
原 告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共 同
被 告 陳桂蘭
蔡淑靜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粘銘昌
主 文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
惟本件涉及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,應以
監察人為原告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。是其法定代理人尚待補正,本院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112年2月3日上午9時1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