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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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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
原      告  黃秀賢
           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  温淑容
            黃錦鳳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楊嘉馹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陳桂蘭
            蔡淑靜
兼   上1人
訴訟代理人  粘銘昌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「溫淑容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温淑容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前開誤寫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  康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