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
上 訴 人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黃錦鳳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粘銘昌、陳桂蘭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玖拾陸萬元,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