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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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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 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   告 萬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 被   告 翁靜綉      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10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伍萬參仟零肆拾捌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萬鎰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萬鎰公司)、陳柏勳、翁 靜綉、陳家慶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萬鎰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邀同被 告陳柏勳、翁靜綉、陳家慶為連帶保證人,和原告約定就被 告萬鎰公司於現在(含過去所負,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 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,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8,000 萬元為 限額其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、相關費用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,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任,被告萬鎰公司於同日向原告分別借款600 萬元、200 萬 元、1200萬元。被告萬鎰公司自110 年1 月18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借款,經原告電話通知、親自拜訪、書函催告均置之 不理,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 項,所有授信額度視為全部 到齊,尚欠1,615 萬3,048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 被告萬鎰公司依法應負清償責任,被告陳柏勳、翁靜綉、陳 家慶為連帶保證人,依約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,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4 人連帶給付上開本金、 利息及違約金等語。並聲明: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,61 5 萬3,0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規金;⒉訴訟費用由 被告等連帶負擔。 二、被告4 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 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增補約定書、授信約定書、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、郵政儲金利率查詢表為 證(見本院卷第20-73 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,本院審酌前揭書 證,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萬鎰公司、陳柏勳、翁靜綉、陳 家慶連帶給付1,615 萬3,0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規 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次│請求本金 │年利率(%)│利 息│ 違 約 金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09 年12月18日│自110 年1 月19日起至11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110 年3 月27│0 年3 月27日止,左開│ │ │ │ 1.5 │日止,按左開利率│利率一成計算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。 │ │ │1 │484萬2,112元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10 年3 月28日│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0 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│年7月18日止,按左開利 │ │ │ │ 2.0 │左開利率計算。 │率一成,自110年7月19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率二成計算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09 年12月18日│自民國110 年1 月19日起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110 年3 月27│至110 年3 月27日止,按│ │ │ │ 1.0 │日止,按左開利率│左開利率一成計算。 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。 │ │ │2 │161萬1,836元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10 年3 月28日│自110 年3 月28日起至11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│0 年7 月18日止,按左開│ │ │ │ 1.5 │左開利率計算。 │利率一成,自110 年7月1│ │ │ │ │ │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二成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自109 年12月18日│自110 年1 月19日起至清│ 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按│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│ │3 │969萬9,100元│ 2.0 │左開利率計算。 │內者,按左開利率一成,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二成計算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