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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  告 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雲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      徐思民律師       陳柏霖律師 被   告 黃邱霞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      黃淑雯律師       史洱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,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有應再調查事項,須再開辯論,併定期行言詞辯論,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