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原 告 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雲
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
律師
徐思民律師
陳柏霖律師
被 告 黃邱霞
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
黃淑雯律師
史洱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,在本
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再調查事項,須再開辯論,併定期行言詞辯論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