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王順隆
高金獅
吳秀敏
高婉綺
高裕涵
高婉潔
上列
當事人間拆除
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06萬8,4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