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
原 告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肇聰
被 告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並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9 萬9,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裁定限原
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
之
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
可憑(本院卷第22頁),原告逾
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(本院卷第24至
30頁),
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原告之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