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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  告 連展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被   告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並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9 萬9,5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 之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可憑(本院卷第22頁),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(本院卷第24至 30頁)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