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
上 訴 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知音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57萬4,4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856元;就
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,0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,000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萬8,856元(計算式:83萬856元+67萬8,000元=150萬8,856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