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
上 訴 人 林詠翔
威登租賃有限公司
上 一
法定
代理人 李冠濰 000000000000000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48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0,3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