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邑睿創意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惠君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被竊,業經本院以10
9年度司催字第468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報
期間已經
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,票
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「宣告證券無效之
公示催
告程序,
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。」
,民事訴訟法第556 條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公示催告程序,係
指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,催告不明之
利害關係人,於一定
期間內申報權利,如不申報,使生
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;所
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,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
人,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,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
不明者而言。另按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謂之「票據喪失」
,係指票據因被盜、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。此就
民法
第718條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(最高法院
75年度
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到庭陳稱:如附表所示支票是伊用來支付社區
租金,但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,拿去和住戶換現金,現在支
票在住戶手上,銀行通知有人持該支票來主張權利等語(見
本院卷第24頁),依其所述內容,如附表所示支票顯
非遺失
、被盜或滅失,聲請人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,宣告如附表所
示支票無效,
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,是
本件聲請,
於法不合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引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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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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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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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邑睿創意廣告有限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│無記載 │30,000元 │AI0000000 │109年8月15日 │
│ │公司 賴惠君 │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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