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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樂活酒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文 代 理 人 朱台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4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良澔科技企業股份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樂活酒窖股份有限公司│34,280元 │AN0000000 │109年10月12日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周芳如│司延平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