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良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
8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呂子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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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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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本票號碼 │到
期日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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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石雪卿 │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│107年11月27日 │5,000,000元 │CH0000000 │未記載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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