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0號
聲 請 人 陳煥輝
代 理 人 張文通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精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77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張祐誠
附表: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
持有人│股數 │股票金額 │張數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陳煥輝│9000 │9,000,000 │9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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