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有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子平
代 理 人 楊智絜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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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票附表: 110 年度除字第196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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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票據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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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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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有利康科技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未記載 │11,000,000元 │GC0000000 │99年12月31日 │
│ │限公司 鄧子平 │限公司汐止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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