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勛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月華
代 理 人 蘇琬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
4 月8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6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3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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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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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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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歐妮爾時裝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│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│33,180元 │FC0000000 │109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司 蔡文元 │有限公司內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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