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林金能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
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(股票)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9 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股數│張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1 │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3NX-00000000-0 │134 │ 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2 │同上 │83NX-00000000-0 │63 │ 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3 │同上 │84NX-00000000-0 │15 │ 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