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
聲 請 人 宜新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庭妘
代 理 人 王家凱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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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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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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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達德士藥品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宜新生技有限公司 │58,272元 │NA0000000 │109年9月5日 │
│ │司 李建源 │限公司北投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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