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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顓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88 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4 月5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或到期日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顓陽實業有限公司│未記載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│109 年11月18日│42,000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蔡承佑 │ │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