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5號
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能竣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引鳳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285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到
期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│117,000元 │AD0000000 │109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內湖分公│限公司內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李政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