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新橋聯合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筱玫
代 理 人 蔡世辰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5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凱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