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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美京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浩卿 訴訟代理人 李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支票)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4 8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東伸營造有限公司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 美京電器有限公司 │ 26,940元 │LG0000000 │ 108年9月30日 │ │ │張素婉 │份有限公司瑞湖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