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
聲 請 人 黃瓊棉
代 理 人 吳佩雯
律師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崧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簡吟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