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UPS Asia Holding Pte. Ltd.
法定
代理人 Tan Boon Tiam
代 理 人 朱佑翎
律師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附表所示證券(即股票)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
103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湘美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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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證 券 字 號 │ 股 數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6-NX-0000000 │ 0000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6-NX-0000000 │ 0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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