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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UPS Asia Holding Pte. Ltd. 法定代理人 Tan Boon Tiam 代 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附表所示證券(即股票)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證 券 字 號 │ 股 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6-NX-0000000 │ 0000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6-NX-0000000 │ 0000000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