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
聲 請 人 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炳煌
代 理 人 黃靜怡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96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葉乙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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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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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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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穩立國際整合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│350,000元 │QD0000000 │110 年1 月31日│
│ │公司 陳穩健 │限公司南港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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