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3號
聲 請 人 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其宏
代 理 人 郭秀華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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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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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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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│55,000元 │QD0000000 │109年3月19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西湖分公│限公司西湖
分公司 │醫院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陳文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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