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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元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壯松 代 理 人 游禮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恆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