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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3 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發票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本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謝昊辰即謝欣運│97年5月30日 │1,300,000元 │CH397448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