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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維 代 理 人 王曉瑩      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票據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受款人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票日 │ │種類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支票│及福建設股│陽信商業銀│未記載│260萬元 │AE0000000 │110年4月27日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紘維 │公司大同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