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林森田
代 理 人 林榮義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
年8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
書記官 林瀚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