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國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煌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,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, 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前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期 為民國109年12月4日,是至110年3月24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,本應於110年6月2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 人遲至110年8月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有民事聲請除權 判決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證,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 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448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│ 45,000元 │TMA0000000│109年 3月17日 │ │ │股有限公司天母分│股有限公司天母分│竹南啤酒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楊子瑩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