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448號
聲 請 人 國琪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煌鵬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裁定准許
公示催告有案,
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
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,
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
前揭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期
為民國109年12月4日,是至110年3月24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
權利期間,本應於110年6月2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
人遲至110年8月6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有民事聲請除權
判決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
可證,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
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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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44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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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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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│ 45,000元 │TMA0000000│109年 3月17日 │
│ │股有限公司天母分│股有限公司天母分│竹南啤酒廠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楊子瑩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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