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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闕淑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