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7號
聲 請 人 林簡黎雲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
繼承人)
聲 請 人 林琦潔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
繼承人)
聲 請 人 林建宏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
聲 請 人 林建良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
兼 上四 人
共同
代理人 林美慧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