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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林簡黎雲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 聲 請 人 林琦潔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 聲 請 人 林建宏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 聲 請 人 林建良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 兼 上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林美慧(即林岱漢原名林文忠之繼承人)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