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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邱秀華 代 理 人 陳怡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,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上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是聲請人就聲請如附表一所示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判決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 三、聲請人其餘聲請如附表二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 券部分,前已經聲請人聲請,並經本院109年度除字第524號 民事判決宣告無效確定,已生效力,此有本院109年度司催 字第362號公示催告裁定及109年度除字第524號除權判決在 卷可按,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20頁),對於已 經除權判決失效之證券,已無從再為宣告無效,是此部分之 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一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81-NX-000012(16股)、86-NX-0000000(88股)。 附表二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-NX-000016(34股)、79-NX-000015(80股)、 80-NX-000010(14股)、81-NX-000069(41股)、 87-NX-000100(67股)、89-NX-000170(67股)。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