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5號
聲 請 人 邱秀華
代 理 人 陳怡礽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一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,經本院以11
0年度司催字第2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上揭公示催告
裁定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6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是聲請人就聲請如附表一所示
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判決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聲請人其餘聲請如附表二所示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
券部分,前已經聲請人聲請,並經本院109年度除字第524號
民事判決宣告無效確定,已生效力,此有本院109年度司催
字第362號公示催告裁定及109年度除字第524號
除權判決在
卷
可按,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20頁),對於已
經除權判決失效之證券,已無從再為宣告無效,是此部分之
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附表一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
81-NX-000012(16股)、86-NX-0000000(88股)。
附表二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74-NX-000016(34股)、79-NX-000015(80股)、
80-NX-000010(14股)、81-NX-000069(41股)、
87-NX-000100(67股)、89-NX-000170(67股)。